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并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规定
小学生生均用地标准为14.5平方米,每一万五千人以上二万五千人以下的居住区域内,应当优先设置二十七个班以上四十五个班以下的九年一贯制学校。
随着我市城乡快速发展和教育事业改革不断深入,中小学校用地工作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原《条例》中学校建设模式已发生较大变化,生均用地标准偏低、相关规定滞后于国家现行法律等问题制约了我市教育事业的优质均衡发展。因此,为有效衔接国家有关教育用地的立法,适应我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工作现实需要,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
我市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为:
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5平方米;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1.7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7.2平方米。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
《条例》对中小学校用地选址进行详细规定
中小学校用地应当在地质安全、形状规整、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危及学校安全、影响教育教学和师生身心健康的场所。每一万五千人以上二万五千人以下的居住区域内,应当优先设置二十七个班以上四十五个班以下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中;不足一万五千人的居住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设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确定。《条例》同时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自愿捐建中小学校的,应当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无偿捐建合同,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学校标准建设,将建成后的校舍、附属设施及档案资料依据合同移交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
考虑到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评估、修改,规划的编制应当既具体又有一定超前性。因此,《条例》规定:编制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居住区规模、学龄人口现状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确定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草案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的内容。
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