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考院函〔〕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为做好考生办理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下称“成绩”)转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转出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12号)要求,按简化办事流程,简化操作手续,更好地服务广大考生,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外省户籍考生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读书期间参加我院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所取得的成绩需转出我省,我省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和出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书”。考生可向有关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供成绩证书(含电子版),各有关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首页“报名报考”条目进入“高中学考-考生成绩查询”(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