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樊舒瑜
8月14日,淄博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标准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许可的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活动,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民办学校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具备相应类别、层次的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校长。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达到《中小学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选址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教学区的采光、空气、照明、声等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