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

近日,邯郸初中生王某某被三名同学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一案,传来了新的消息。

经河北省检察机关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叫核准追诉。

核准追诉,主要针对两种情况:

第一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或者无期的犯罪,过了20年追诉期,但是性质严重必须追诉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第二种,针对12~14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下来会被判刑,因为是故意杀人,等待他们的刑罚将会极其严厉。

那么,三人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呢?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恐怕不可能。

针对未成年人的刑罚,首先绝对不适用死刑或者死缓,哪怕他们罪恶滔天,犯下的罪行令人发指;

刑法有明文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能不能判无期呢?

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判处无期徒刑也很难,除非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邯郸的三人,应该是满足以上条件的。这也意味着,等待他们的,最高是无期徒刑。

然而,现实中的无期徒刑,往往会变成有期徒刑。

如果他们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有立功或者悔改表现,可减为15年以上18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立功和悔改的情况同时具备,可减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就意味着,三个犯罪嫌疑人,完全有可能只坐十几年牢就能出来;

甚至不排除,出来的时候不到30岁,依然可以继续他们的人生。

而被害的孩子王某某,已经带着累累伤痕,彻底长眠于地下。

相信看到这里,很多网友一方面觉得罪有应得,另一方面又有些意难平。

毕竟相对被害孩子的惨状,以及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凶残,这样的可能结果很难完全平息民愤。

既然如此,能不能修改法律?

恐怕不可能。

首先,单独针对某一案件去修改刑法的可能性几乎为0;

其次,即便真的做了修改,我国法律还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其犯罪时实行的法律,而不能套用修改后的新法。结果不会有什么区别。

如果违背法条或者法律原则,强行做出更加严厉的判决,虽然解了一时之气,却会引发更大的法律秩序的崩塌,得不偿失。

这是法律的严谨,也是法律的无奈!

不能面面俱到的情况下,只能两害选其轻。

最后,还是想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评论一下。

中外许多未成年杀人犯,并不全是家庭教育的问题。

很多家庭健全,父母人品端正,教育方式也没有问题的孩子,依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手段之凶残、表现之冷血,令人瞠目结舌。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关于“天生犯罪人”的学说虽然饱受争议,现实中确实能找到不少例证。

并不是说,有些人一生下来注定会犯罪,引发犯罪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

但是,有些犯罪人的恶,确实很难很难被清除,并不是坐几十年牢,就一定能把他改造成一个正常人。

一个未成年罪犯,未来出狱后会是什么样的人?有没有可能继续犯罪?这个谁也无法保证。

如果真是无法改造的天生恶魔,法律的仁慈只能是当下除恶未尽,未来又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只希望以邯郸的案件为契机,法律可以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既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地起到打击犯罪、震慑恶人的效果。

一个西方学者说过,:法制的进步,往往建立在无辜被害人的牺牲和血泪之上;

然而更大的悲剧是,无辜被害人献祭出生命之后,一切依然没有改变。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tzrz/9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