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有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民办学校。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学校设置评审委员会,重点对举办者资质、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前置审查。举办者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民办学校在设置过程中,应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二)民办普通高中设置审批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在太湖县开办艺术类普通高中,由安庆市教体局审批。
(消息来源:太湖县教育局)